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执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的授权,牵头组织较大事故及市管企业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以上事故。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十)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含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协助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 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